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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节特辑当屈原遇上民法典澎湃在线

发布时间:2024/2/16 17:17:4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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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北京三中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每逢端午佳节,我们总会想起爱国诗人屈原的故事。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如果屈原遇上《民法典》,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屈原能够用《民法典》保护自己的哪些权利呢?

1

“屈原”“屈平”“正则”“灵均”

都是本人!

爱国诗人屈原,既不姓屈,也不叫原。屈原姓芈,屈为氏。名平,字原。在《离骚》中,屈原以“正则”为名,以“灵均”为字。但不管是屈原、屈平、屈正则还是屈灵均,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屈原对这些名字依法享有姓名权。

所谓姓名权,是自然人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因此,按照法律规定,他人不得干涉、盗用、冒用屈原、屈平、屈正则、屈灵均这些名字或干涉屈原对上述名字决定、使用和变更的权利,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

“伏清白以死直兮”

用法律武器捍卫名誉

根据《史记·屈原列传》记载,上官大夫在楚怀王面前诋毁屈原,说屈原按照君令制定法律,却贪功自大,认为除了自己之外无人可担此重任,楚怀王因此疏远了屈原。(上官大夫馋之曰:“王使屈平为令,众莫不知。每一令出,平伐其功,曰以为‘非我莫能为也。’”王怒而疏屈平。)屈原也因此在《离骚》中以美人自比,抒发被同僚嫉妒陷害的忧愤:众女嫉余之蛾眉兮,谣诼谓余以善淫。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上官大夫的行为属于对屈原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名誉权,是指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上官大夫的毁谤言行不仅应当受到道德谴责,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

“死去元知万事空”

还有遗产要继承

根据《史记·屈原列传》记载,屈原因不愿与上官大夫之流同流合污,在汨罗江畔抱石自沉。(于是怀石,遂自投汨罗以死。)

屈原的离去让人唏嘘,但屈原的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屈原留下的遗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屈原如果留有遗嘱,其遗产应当按照遗嘱处理;否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屈原的父母、配偶、子女继承,没有上述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屈原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写在后面

屈原投江前,和江边垂钓翁有过一番交谈。垂钓翁看到面色憔悴形容枯槁的屈原,得知其到江边的真实原因,说屈原未免死板,智者也能够在浑浊的世间生存。但屈原回答说自己宁死也不愿让自己高洁的品质蒙受世俗的尘垢(又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之温蠖乎?)。春秋战国时代早已消逝在历史的尘埃里,但屈原的拳拳爱国之心和清白正直的人格却始终值得后人铭记与缅怀。

文字:李一帆

原标题:《端午节特辑

当屈原遇上《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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